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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電力安全生產典型違章100條,您知道嗎?

        發布日期:2019-05-07 10:40:35 作者:科力達 點擊:

        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,違反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規程標準,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、反事故措施、安全管理要求等,可能對人身、電網和設備構成危害并誘發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、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。

        違章分類

        違章分為行為違章、裝置違章和管理違章三類。

        行為違章是指現場作業人員在電力建設、運行、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,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、規定、制度、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。

        裝置違章是指生產設備、設施、環境和作業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程、規定、標準、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,不能可靠保證人身、電網和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。

        管理違章是指各級領導、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,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,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。

        行為違章(60條)

        1. 進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。

        2. 從事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帶等高處防墜用品或裝置。

        3. 作業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欄;作業人員擅自穿、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。

        4. 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。

        5. 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

        6. 現場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,雷雨天氣巡視或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。

        7. 約時停、送電。

        8. 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。

        9. 防誤閉鎖裝置鑰匙未按規定使用。

        10. 調度命令拖延執行或執行不力。

        11. 專責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,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。

        12. 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設備名稱、編號、位置,不執行監護復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、跳項。

        13. 倒閘操作中不按規定檢查設備實際位置,不確認設備操作到位情況。

        14. 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,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規定,不按規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。

        15. 漏掛(拆)、錯掛(拆)標示牌。

        16. 工作票、操作票、作業卡不按規定簽名。

        17. 開工前,工作負責人未向全體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,不明確工作范圍和帶電部位,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,盲目開工。

        18.工作許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現場條件,布置完善工作現場安全措施。

        19. 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、工作內容或擅自改變已設置的安全措施。

        20.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。

        21. 工作班成員還在工作或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,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。

        22. 工作負責人、工作許可人不按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和終結手續。

        23. 進入工作現場,未正確著裝。

        24. 檢修完畢,在封閉風洞蓋板、風洞門、壓力鋼管、蝸殼、尾水管和壓力容器人孔前,未清點人數和工具,未檢查確無人員和物件遺留。

        25. 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測周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(操作)。

        26. 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,如使用砂輪、車床不戴護目眼鏡,使用鉆床等旋轉機具時戴手套等。

        27. 巡視或檢修作業,工作人員或機具與帶電體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。

        28. 在開關機構上進行檢修、解體等工作,未拉開相關動力電源。

        29.將運行中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;將手伸入運行中轉動設備的遮欄內;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他工作。

        30. 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、皮卷尺和線尺(夾有金屬絲者)進行測量工作。

        31. 在帶電設備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;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、管子等長物。

        32. 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,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,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、短路接地。

        33. 在電容器上檢修時,未將電容器放電并接地或電纜試驗結束,未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。

        34. 繼電保護進行開關傳動試驗未通知運行人員、現場檢修人員。

        35. 在繼保屏上作業時,運行設備與檢修設備無明顯標志隔開,或在保護盤上或附近進行振動較大的工作時,未采取防掉閘的安全措施。

        36. 跨越運轉中輸煤機、卷揚機牽引用的鋼絲繩。

        37. 吊車起吊前未鳴笛示警或起重工作無專人指揮。

        38.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吊裝作業,安全距離不夠且未采取有效措施。

        39.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,受力鋼絲繩周圍、上下方、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,有人逗留和通過。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通過或吊臂下站人。

        40. 龍門吊、塔吊拆卸(安裝)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執行。

        41. 在高處平臺、孔洞邊緣倚坐或跨越欄桿。

        42. 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。

        43.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、欄桿、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屬設施時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。

        44. 進入蝸殼和尾水管未設防墜器和專人監護。

        45. 憑借欄桿、腳手架、瓷件等起吊物件。

        46. 高處作業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、材料。

        47.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,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、未設專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。

        48. 在梯子上作業,無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持物上,或梯子無防滑措施。

        49. 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。

        50. 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、桿號、色標。

        51. 登桿前不檢查基礎、桿根、爬梯和拉線是否正常。

        52. 組立桿塔、撤桿、撤線或緊線前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桿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斷導線、地線、拉線等方法撤桿撤線。

        53. 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或執行動火工作票。

        54. 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。

        55.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、帶電、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。

        56.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,下方無監護人,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。

        57. 易燃、易爆物品或各種氣瓶不按規定儲運、存放、使用。

        58. 水上作業不佩戴救生措施。

        59. 無證駕駛、酒后駕駛。

        60. 值班期間脫崗。

        裝置違章(18條)

        61. 高低壓線路對地、對建筑物等安全距離不夠。

        62.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且未采取措施。

        63. 待用間隔未納入調度管轄范圍。

        64. 電力設備拆除后,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。

        65.變電站無安防措施。

        66. 易燃易爆區、重點防火區內的防火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。

        67. 深溝、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,夜間無警告紅燈。

        68. 電氣設備無安全警示標志或未根據有關規程設置固定遮(圍)欄。

        69.開關設備無雙重名稱。

        70. 線路桿塔無線路名稱和桿號,或名稱和桿號不唯一、不正確、不清晰。

        71.線路接地電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線未對地導通。

        72. 平行或同桿架設多回路線路無色標。

        73. 在絕緣配電線路上未按規定設置驗電接地環。

        74. 防誤閉鎖裝置不全或不具備“五防”功能。

        75. 機械設備轉動部分無防護罩。

        76.電氣設備外殼無接地。

        77. 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。

        78.起重機械,如絞磨、汽車吊、卷揚機等無制動和逆止裝置,或制動裝置失靈、不靈敏。

        管理違章(22 條)

        79. 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管安全監督機構。

        80. 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分析會。

        81. 未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。

        82. 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監督機構和配置安全員。

        83. 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、計劃、資金。

        84. 未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、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。

        85. 設備變更后相應的規程、制度、資料未及時更新。

        86. 現場規程沒有每年進行一次復查、修訂,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。

        87. 新入廠的生產人員,未組織三級安全教育或員工未按規定組織《安規》考試。

        88.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未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。

        89. 沒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簽發人、工作負責人、工作許可人、有權單獨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名單。

        90. 對事故未按照“四不放過”原則進行調查處理。

        91. 對違章不制止、不考核。

        92. 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制定整改計劃或未落實整改治理措施。

        93. 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驗收未執行有關規定,造成設備裝置性缺陷。

        94. 未按要求進行現場勘察或勘察不認真、無勘察記錄。

        95. 不落實電網運行方式安排和調度計劃。

        96. 違章指揮或干預值班調度、運行人員操作。

        97. 安排或默許無票作業、無票操作。

        98. 大型施工或危險性較大作業期間管理人員未到崗到位。

        99. 對承包方未進行資質審查或違規進行工程發包。

        100. 承發包工程未依法簽訂安全協議,未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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